自然是需要吸收、借鉴和学习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如今,与高丽再签署类似条约,直接拿着大宋和交趾的海上互相救护条约,改一下名字就可以拿过来用了。

        从大宋与交趾的海上救护条约签订后的实施情况来看,因为条约规定,获救船只和船员,需要对施救者,根据施救的情况、风险,提供从最低一百贯到最高相当于船上货物价值三分之一的报酬(一般报酬,由被救方与救援者双方商定,若遇纠纷,则由获救地官府司法官裁决,如不服判决,可上诉至一个由大宋与交趾两国共同任命的海上救援法庭裁决)。

        所以,交趾人对救援大宋遇险商船,非常积极。

        已经有好几艘在交趾近海,遇险倾覆的商船,连人带货物,被交趾的渔民、商船救起来的例子。

        这给大宋海商远航,提供了可靠的保障。

        毕竟,出海远航,风险巨大。

        一不小心,就可能沉船。

        在异国他乡,一旦沉船,通常损失就不可挽回。

        多数海难,更是连船带人直接没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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