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过现在应该会好一点,最起码三家老大一起发了意见,那至少下面不会和以前那样推诿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听到周云的话之后,对面的执行法官开口道:“周律师,这个我们确实知道,事实上不瞒您说,毕竟这是个人之间涉及到了几百万元的借贷,所以我们这边也努力想查出那个苏智峰之前是否转移过财产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但是没有结果,单单从银行流水上来看,对方是没有转移财产的痕迹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周云闻言顿时道:“石法官,您之前就查过他的银行流水了?查了多久的?”

        石法官闻言想了想道:“查了一年的流水,基本上从立案到强制执行这个过程都查过,都没问题。”

        两高去年发布的那个《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规定:

        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,在诉讼开始后、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、转移财产等行为,在判决、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,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,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,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我们之前也提到过,这个规定是很有震慑力的,把拒执的时间从过往的判决之后改成了诉讼开始后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个规定其实是源自《刑事审判参考》第1396号案例的意见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个案例全称是“杨建荣、颜爱英、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案”,挺早的一个案子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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